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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言暂缓矿业出让收益征收

发布日期:2020-05-29     作者: 信息员     浏览数:7    分享到:

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。但由于所有者权益理论不完善、评估方法运用欠妥及没有相关配套细则等问题,导致新旧制度无法平稳过渡,企业税负大幅增加。全国两会期间,全国人大代表、全国政协委员纷纷建言,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,暂缓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。

 

据悉,为落实《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》(国发〔201729号),财政部、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综〔201735号)。此后,30个省(区、市)相继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。实践证明,黄金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税费负担加重。

 

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.06%,提高到改革后的7.05%,远高于国际平均3.37%的水平;出让环节税费占比从改革前的5%,提高到改革后的53%,与美国、加拿大占比10%的国际惯例截然不同。该提案已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,但未得到解决。更加雪上加霜的是,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,众多黄金矿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,导致黄金矿业再次遭受打击。

 

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宋鑫再次提交提案建议暂缓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,并将该政策与办理矿业权新立、延续、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脱钩,为企业应对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运营创造条件,帮助矿山企业渡过难关,把疫情对黄金行业的影响降到最小。

 

全国政协委员,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书记、执行会长、秘书长何文波也在提案中建议,根据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规律,统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四个环节的征收水平,明确矿业权出让的核心为矿业权出让价值,而非矿产资源价值,对无法在出让环节体现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,应以开采环节资源税的形式加以体现,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,增加企业税负。

 

全国人大代表、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永利建议,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,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,建议按照“新矿业权新办法,老矿业权老办法”的原则继续做好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工作。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权益金基准价标准,各地区给出合理调整系数;统一基准价计算方法,避免各自为政,产生区域不平衡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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